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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7类借读生按北京户籍对待
2010年05月25日 11:14:32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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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启用 7类借读生按本市户籍对待

    昨天(24日,下同),依据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新版《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正式启用,新规不仅扩大了本市接收借读生的范围,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本市中小学今后将再没有“开除”这一处罚。

    借读

    家长在北京都可接收

    新版规定扩大了本市招收借读生的范围。此前,外地学生申请在本市借读必须满足“父母双方出国的”、“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流动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原本市下乡青年子女”等条件。

    而依照新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均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校借读。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阶段非京籍学生只要家长有暂住证、户口簿,以及子女在家乡无人监护的证明,经暂住地确认后,均可在暂住地就近免试入学借读。此外,公办校打工子弟的借读费也已经取消,而且学籍也统一纳入全市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管理。因此,在免费、免试、就近入学以及学籍性质上,在公办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打工子弟和户籍学生已享“同城待遇”。

    处罚

    中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新规实施后,本市中小学对学生将不再有“开除”这一处罚。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义务教育法》,过去学校简单地提出“开除”的办法已不合适,学籍新规中已取消相关规定。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缓刑、假释的学生,可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明显进步的,本人提出申请,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退学

    未受满9年义务教育不得办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必须满足年满18岁,且受满9年义务教育,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这一条件,才能办理退学手续。这被市教委看作是维护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措施。

    此外,高中生如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帮助教育无效的高中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高中生和本人申请退学的高中生可依据规定办理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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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商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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