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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留学生刺母 机场是否需担责? 图
2011年04月20日 07:22:05  来源: 北京日报 【字号 收藏打印关闭

网友上传的视频截图

发生刺母事件的上海浦东机场

    ■新闻背景

    前不久,留学生机场刺母的新闻刺痛了很多人的眼球,网友录制的视频点击率极高,在43秒的时间里,救人的老外声嘶力竭地“呼唤”,但上海浦东机场的工作人员却迟迟没有回应。

    留学生刺母事件引起了广泛热议,有谴责不孝子的,有抨击旁观国人的,还有从教育体制反思弊端的,而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同样也是不容忽视的话题。

    机场有安全保障义务

    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网友视频录制的时间大约43秒,上海浦东机场接机处的工作人员,应当能够听到老外声嘶力竭的“呼唤”。虽然事发突然,机场对此不可预见,但事发后和老外施救期间,直至120急救车到来之前,机场应有足够时间积极施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保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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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王琦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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