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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园小水坑4岁男童溺亡 法院一审判父母担责九成

2013年04月19日 13:50:08
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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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玩耍中,让年仅4岁半的幼童小南(化名)在建设用地的水坑内溺亡。悲痛万分的幼童家长将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海沧街道办事处、海沧区建设局、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海沧区法院判处幼童家长罗某夫妇未善尽监护职责是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本案事故90%的责任,海沧土地储备公司对其管理的地块虽有做安全防范,但不够周密存在过失,应承担事故10%的赔偿责任。

    男童溺亡时

    仅四周岁半

    罗某夫妇诉称,水坑四周被植物覆盖,不易发现,四家单位管理人理应在水坑边竖起安全警示标志做提醒。然而,四家单位却对水坑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置之不理,在其管理的场地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故四家单位应对小南的死亡承担80%连带赔偿责任即58万余元。

    然而,涉案的四家单位均辩称,小南的溺水死亡事件过错主要责任在罗某夫妇。首先,小南年仅四周岁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某夫妇作为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而罗某夫妇根本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这是造成小南死亡的最根本及最直接的原因。罗某夫妇存在重大过错。其次,从现场照片而言,出事地点不属于开放式场所,也不具备通行条件。因此,四家单位都不认为其应该对小南的不幸溺亡担责。

    菜园有维护措施

    但小孩能够进入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南溺水身亡所在地块属于海沧土地储备公司的实际管理之中。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导致小南死亡的原因主要有:一,死者小南的法定监护人在事故发生当时的监护疏失;二,事故发生所在地块管理方的管理疏漏。事故发生时小南年仅四周岁半,在法律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某夫妇作为其法定监护人,须做到随时妥善监护,时刻防止意外的发生。所以,事故发生时,罗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发的小水坑不是在公共场所,而是在四周设立了围护网及围护措施的菜园里,从安全防护及管理的角度,该出事地块的管理方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防范管理,只是防范管理不尽周密,导致小孩能进入。从此角度而言,防范管理不尽周密,也是导致事故产生的原因之一。其次,应对两个原因所导致的过错进行比较分析。法院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法定职责,违反法定职责,自属于重过错。

    由此,法院认为罗某夫妇应自行承担本案事故90%的责任;海沧土地储备公司有做安全防范,但不够周密,属于轻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10%的赔偿责任,即约7万元。罗某夫妇丧子,精神当遭受巨大痛苦。因此,被告海沧土地储备公司尚应赔偿死者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而其余三家单位无须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吴爽 通讯员 思无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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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王琦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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