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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修订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2014年01月07日 14:03:43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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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刑事申诉检察予以全面规范。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办案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

  “规定特别强调了‘特殊保护’的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陈国庆说,规定围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要求。

  规定要求,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应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或者由专门办案组、指定专人办理。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

  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应当尊重其隐私和个人意愿,修改后的规定赋予了未成年人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的权利。但也同时强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绝合适成年人到场后,检察机关必须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还增加了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方面的内容。

  在一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陈国庆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既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教育其认罪服法,促使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这些未成年被害人,规定同样作出了特殊的保护规定。规定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的案件范围。同时,在作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有异议的案件,检察院应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此外,规定中还提出,公诉人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的,应建议法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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