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康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档案管理
(一)健康体检机构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并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反馈。
(二)健康体检机构分别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和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须作为指导的重点。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缺陷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四)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周内反馈;学校汇总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反馈;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当于体检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1.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健康体检结果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建立落实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体检机构给出的健康指导建议,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相关工作。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现健康问题的学生建立档案并随访。重点围绕超重、肥胖、营养不良、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等健康问题开展工作。
五、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2.具备独立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和条件。
3.能对学生健康体检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数量,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符合,具有与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和常见病防治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4.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健康体检各类人员均应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统一体检标准。
6.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单。负责审核健康体检报告单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具备培训考核条件的地区,培训考核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Ⅲ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医疗废物处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并运行良好,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离心机;
(2)电冰箱;
(3)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4)血细胞分析仪;
(5)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计;
(4)体重秤;
(5)皮尺;
(6)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
(7)验光仪(无验光仪地区可采用串镜);
(8)耳鼻喉科器械(额镜、检耳镜、鼻前镜、压舌板);
(9)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牙周探针);
(10)诊查床;
(11)与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如躯干旋转测量仪、血红蛋白仪等根据要求进行准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当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